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规范河源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(亦称河源市12345投诉举报平台,下称政府热线)的运行,打造反腐倡廉的前哨阵地,畅通人民群众诉求渠道,保护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,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和科学、民主决策,提高行政效能,根据《广东省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规划(2012—2016年)》(粤府〔2013〕98号)精神,结合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热线,是指市政府设立的,由12345热线电话、政务网络、手机短信、门户网站、业务管理系统、知识库系统、效能监察系统、数据分析系统等组成的集政务咨询、民生诉求、政民互动、消费维权、投诉举报、效能监察于一体的公共服务平台。
第三条 政府热线工作坚持统一受理、分级负责、归口管理、限时办结的原则,促进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能相结合,行政管理效益与社会效应相统一。
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
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领导小组办公室(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,以下称市热线办),负责政府热线日常工作。
第五条 市热线办主要履行下列职责:
(一)通过热线电话、互联网络、手机短信及其他方式,接收群众的咨询、投诉、举报、求助、建议等热线事项,并根据不同情况分类处置;督促协调有关单位及时办理各类热线事项,统一向诉求人反馈处理结果。
(二)做好各类热线事项的受理、办理情况的统计分析和综合工作,定期编发工作情况通报,为领导提供决策。
(三)负责政府热线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、管理和维护,保障政府热线的畅通运行。
(四)负责政府热线工作效能监督,定期考核政府热线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效能;对工作中推诿、敷衍、拖延、弄虚作假等影响诉求人合法利益的,向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,并协助监察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。
(五)承办上级交办的有关工作。
第六条 负责承办市热线办转办的各类热线事项的市有关单位(下称承办单位),要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员负责政府热线事项办理工作,并负责及时采集和更新知识库系统的各类相关政务服务信息。
第三章 适用范围
第七条 政府热线受理群众提交的以下事项:
(一)法律法规、政策和公共信息咨询;
(二)生产、生活中遇到难题的非紧急求助;
(三)消费维权的申诉和经济违法行为的举报;
(四)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、公共服务和城市建设等方面的意见、建议;
(五)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,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其行为和行政事项的效率、效果、效益的投诉;
(六)其他事项。
第八条 政府热线不予受理的事项,政府热线管理机构应向诉求人做好解释工作,并告知其他受理渠道。
(一)涉及群众人身、财产安全应通过110、119、120等紧急渠道求助的;
(二)涉及军队、武警管辖等事项的;
(三)已进入诉讼、仲裁、行政复议、信访复查复核等法定程序的;
(四)涉及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的。
第四章 工作程序
第九条 属受理范围的,市热线办应当及时、如实登记各类热线事项信息,不得拒绝、推诿。能够直接答复的,应直接答复。
第十条 市热线办受理的热线事项应及时分发至相关承办单位办理。涉及行政效能投诉事项的,应当由承办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督促办理。
第十一条 同一热线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,由市热线办根据实际确定一个主办单位牵头办理。
第十二条 对反映重大事件和涉及多个部门、难度较大的热线事项,由市热线办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相关领导审定后,由相关承办单位负责办理。
第十三条 热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市热线办负责进行督办:
(一)对办理结果有异议的;
(二)政府负责人阅批、交办的;
(三)超期未办结的;
(四)其他情形。
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按照督办和重办意见办结并经市热线办确认的热线事项,诉求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请求的,不再受理。
第十五条 已办结的热线事项,市热线办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开展满意度评价,并视情况进行回访。
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各类热线事项,并向市热线办反馈办理结果。
第五章 办理时限
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收到非本单位职能范围的热线事项,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退回市热线办并说明理由。
第十八条 咨询类热线事项,承办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回复;求助类热线事项承办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,如果3个工作日不能办结的,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办结和反馈结果;建议、举报、投诉类事项,应当10个工作日内办结和反馈结果;
情况复杂、办理工作量大的热线事项,在上述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,应在办理时限届满前向市热线办提出办理延时申请,并注明延长的时限及理由。
行政效能投诉类事项的办理时限,按照《广东省行政效能投诉工作规则》的有关时限执行。
第六章 监督和考核
第十九条 除不宜公开、诉求人要求保密的外,热线事项办理情况应通过网站、报纸、电视、文件等形式向社会公开,自觉接受公众监督。
第二十条 各承办单位应建立办理热线事项的工作责任机制,落实监督、考评和奖惩制度。
第二十一条 市热线办应制定完善考核办法,定期对各承办单位的热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,考核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考核。
第二十二条 监察机关对热线事项的受理、分发、处理情况实施全流程电子监察。
第七章 责任追究
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单位、责任人责任。责任追究方式和程序等依照《广东省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办法》和《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》的相关规定进行。
(一)对热线事项推诿扯皮,不履行职责的;
(二)同一热线事项,在承办单位职能范围内未进行有效处理被再次发回重新办理的;
(三)热线事项未按规定时限办结,且无合理事由的;
(四)未向诉求人回复办理结果的;
(五)被指定为牵头主办或协办单位后,不认真履行职责,不及时办理,引起投诉的;
(六)未按督办或重办通知要求严格办理的;
(七)在办理热线事项过程中,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;
(八)在承办机构职能范围内,同一事项重复投诉3次以上未解决或未制定解决措施的;
(九)不定期采集和更新知识库系统政务信息的;
(十)故意泄露投诉人有关信息,造成严重影响的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实施细则。
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