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题:

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指南

内容:

(一)申请
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,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(受申请人书面委托,村(居)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出申请)。
(二)初审
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组织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、入户调查、民主评议等工作,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人口、收入、财产状况,提出初审意见。初审情况在村(居)民委员会设置的村(居)务公开栏公示后,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。
(三)审批
    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核,对符合条件的,拟批准给予低保的,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;对不符合条件的,不予批准,通过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县级民政部门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在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、村(居)民委员会进行公示。公示期满无异议的,县级民政部门作出批准的审批决定,发给低保证.
(四)发放
    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,从批准之日下月起,每月通过银行等代理金融机构,直接拨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。